融資管道---借錢綜合網
為使企業及個人融資管道多元化,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討論通過「融資公司法」(草案),預期將可增加新臺幣2,000~3,000億元資金提供企業及個人融資之用。
根據草案第12條規定,於「融資公司法」施行前已設立,且實際經營融資性租賃、分期付款買賣、應收帳款收買或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的公司,經主管機關許可,得改制為融資公司。這項規定預期可以鼓勵地下金融業者合法化,使我融資市場機制更趨健全。
「融資公司法」(草案)共計7章48條,重點包括:
1.定位:提供資金從事金錢借貸,但不收受存款的非銀行業者。
2.主管機關:經濟部。
3.設立:采許可制。
4.業務項目:放款、票券及有價證券以外的保證、票據貼現及法令非限制或禁止的一切業務(包括融資性租賃、分期付款買賣、應收帳款收買或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業務等);利率上限周年率為30%,較民法規定的20%為高。
5.消費者保護:包括主管機關得選擇融資公司的特定業務,公告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事項,及融資公司應以書面、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方式,揭露利率與利息計算方式、保證費用及其它由客戶負擔的各項費用相關資訊。
6.主管機關緊急處分權:融資公司虧損逾實收資本額1/2者,主管機關可勒令該公司限期補足缺口或停止營業。
7.強化融資公司公會自律功能:公會應擬訂催收行為及委外催收等規約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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